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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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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工发〔2013〕15号

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总工会第十二届第7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总工会

2013年3月4日

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评选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12〕3号),结合北京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是北京市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首都发展战略,广泛宣传和表彰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与职工,充分发挥他们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浓厚氛围,激励和鼓舞首都广大职工群众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为全力推动首都各项事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除召开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年份外,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和首都各项重点建设中、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即时授予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

第二章 推荐评选

  第五条 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的推荐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同时充分体现时代精神与首都劳动者队伍的结构特点,严格推荐程序,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六条 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的推荐应自下而上进行,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等讨论通过,各级工会逐级审核、上报。

  第七条 获得首都劳动奖状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积极推动首都科学发展,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有广泛职工群众认可和一定荣誉基础;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领先水平。

  第八条 首都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有广泛职工群众认可和一定荣誉基础,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首都劳动奖状授予在北京市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区、县、局、集团(公司)所属的二级及以下的先进法人单位;首都劳动奖章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职工,包括农民工与个体劳动者;北京市工人先锋号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中的科室、车间、工段、班组等非法人先进集体。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十条 副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一般不纳入评选表彰范围。

  第十一条 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应征求所在区县及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非本市户籍的,应征求本人户籍所在地工会意见。各区、县、产业工会要对本单位、系统的企业负责人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欠缴工会经费,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推荐。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评选过程中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密或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第十四条 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的推荐评选须经北京市总工会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公示、主席办公会审批等程序。

  第十五条 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或中共北京市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区、县、产业工会推荐,可授予或追授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

第三章 奖励

  第十六条 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北京市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奖牌、奖章和证书,对个人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首都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各级工会组织的培训、休养和其他活动。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八条 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在北京市总工会指导下,由其所在区、县、产业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九条 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服务管理档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进行表彰,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三)关心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与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